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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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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三条原则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签订

第四条审查内容

(一)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二)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五)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六)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七)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八)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审查程序

(一)首先由授权的合同承办机构的合同承办人和合同管理员对所提报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二)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公司行政部,由公司行政部和合同承办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将合同报至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公司领导或总裁对合同进行终审。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以下合同公司无审批权限,必须上报总裁,经总裁批准后才可签订合同。

1.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合同;

2.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及借款合同;

3.公司对外资产转让合同;

4.公司对外战略合作协议;

5.公司单笔金额超过限定额度的销售、原材料采购、工程委托类等合同;

6.公司超过信用额度10%以上的销售合同;

7.公司生产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8.关键技术引进、转让、合作协议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引进合同;

9.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0.与兄弟公司之间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所有关联交易合同;

11.总裁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由总裁审批的合同。

以上各类合同所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总裁审议通过,并以总裁决议作为合同是否签订的依据。

(二)除以上提及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授权公司自行审批签订。

第七条签订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确定的合同承办人会同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行政部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行政部门送该业务部门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六)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行政部将合同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签批后签订。

(七)如合同需由总裁审批,由公司行政部报送总裁。

(八)行政部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总经理或总裁完成整个签批程序,且“合同审批表”填写完整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履行

第八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向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汇报。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行政部并向主管副总或总经理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十二条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公司行政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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